近年来,自考全日制助学蓬勃开展,为广大考生创造良好学习氛围,实现学者有其校,推动自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,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。
但有些助学机构在办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。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助学机构办学行为,促进自考全日制助学教育依法、有序、健康发展,浙江省教育厅在广泛调研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,颁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,对自考全日制助学主体、基本办学条件、审批(备案)程序、招生管理、经费收支、内部管理、教育教学质量、校园安全稳定、日常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明确办学主体,提高准入门槛
《规定》要求,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,应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正常教育教学需要的、产权明确的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。并对教育教学设备、卫生体育等设施、管理人员、师资队伍、生均建筑面积等提出明确要求。
《规定》强调,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,招生、教学、管理为同一主体,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,不得转让办学权。在学校外设点开展自考助学,须首先征得设点地教育局同意,再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(市)教育局审核,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。
规范审批程序,严格招生管理
省属高校每年按要求将本年度自考全日制助学的专业、招生规模、师资、收费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;地方属高校将材料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后,由主管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。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,先由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(市)教育局审核同意、再报省教育厅审批。
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,严禁盲目扩张。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。
招生简章、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发布前,普通高校、成人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,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须经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(市)教育局审核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在办学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点进行招生宣传的,须持相关证件到招生地的市或县(市、区)教育局登记备案。
加大监管力度,促进有序发展
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依据《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》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、教育教学质量、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。评估分合格、不合格二档,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。
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获准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,要依法参加年审。年审未获通过,注销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。
助学资格重新认定和综合评估
根据《若干规定》要求,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,分五个评估小组,对省属自考全日制助学院校的办学条件、教育教学质量、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了综合评估,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对所属助学院校进行了评估。在评估基础上,根据学校办学条件,对各校自考全日制助学招生人数进行了核定。经综合评估,全省有81所自考助学院校具有2009年全日制助学招生资格,核定招生计划7万余人。
对自考全日制助学院校进行全面综合评估,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尚属省次。通过这次评估基本上摸清了家底,掌握了情况,理顺了关系,明确了职责,为下一步规范办学,规范管理打好了基础,也推动了助学单位以评促改,以评促建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