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院公告
关于办理房产证需补充材料的通知
新闻来源:本站  | 发布时间:2010-06-08  | 浏览次数:107次  | 发布人:管理员

根据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会议的要求,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教职工需补充提供如下材料:

1、原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号码为15位的教职工,需补充提交身份证号码为18位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。

2、离婚的教职工,需补充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及判决书。

3、未婚的教职工,需补充提交县(市、区)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。

4、已故或丧偶的教职工,需补充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及身份证号码。

5、在外单位参加过房改的教职工,需补充提交原房改资料《附表一》复印件。

以上材料请于6月18日前送交办公楼724房间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教职工住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年6月7日

上一篇:关于31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查询及32次报名通知
下一篇:关于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的通知